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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党发〔2006〕32号
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,推进我县的行政管理配套改革,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,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服务体系,依法加强和完善对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,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,促进全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协调、健康发展,根据中央、省市有关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总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“三个服务” 体系是指:招商引资项目前期[从项目招商洽谈到办理项目审批(核准或备案)成立手续阶段]、中期[从项目审批成立到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阶段]和后期[从投资项目办结有关证照手续到项目投产阶段]配套服务体系。 第二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“您的满意,我的目标”的招商意识, 为投资企业搞好项目前期、中期、后期配套服务工作,使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办理顺利进行,达到项目开工,手续完备、管理规范的要求。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,公开办事内容、程序、标准和时限,文明执法、礼貌办事,简化手续、提高效率。在每周的工作日内,不得拒绝对投资商的服务,各部门在收件后应按照经核定的办事时限完成审批工作。 第四条 建立政策法规定期发布制度。县招商引资局每年定期召开投资企业座谈会,及时向投资企业传达中央、省、市、县新出台的政策、法规,增加政策透明度,推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。每季度定期征集投资商意见和建议,并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,上报县委、县政府领导研究后,分送有关部门限时办理。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定期发布引导外来投资者的资料,明确鼓励、允许、限制、禁止外来投资的行业和领域,增加投资项目的清晰度和成功率。 二、管理服务 (一)投资项目前期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招商引资局是投资项目前期服务的牵头部门。 第六条 县政府在招商引资局成立“投资服务中心”。为投资者提供政策、项目投资咨询服务。项目洽谈引进后,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只需县级审批立项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开阳产业发展方向,有效文件齐备的,县发展和改革局自收到投资企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,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;需报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,县发展和改革局派专人协助办理。 (二)投资项目中期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投资项目中期服务的牵头协调部门。 第八条 自项目核准或备案后,由县招商引资局按照开阳县“一站式”代办制规定,向投资项目筹建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办理相关手续意见书;各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办事程序及时限,书面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要办理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。符合条件的项目,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项目投资有关手续,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县招商局。困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,需写出书面说明,报县分管领导研究。 第九条 县建设、国土、环保、水利、财政、工商、税务、人劳、物价、卫生、公安、供电、电信等部门对投资我县的重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规划用地、用水、供电、通讯、渣场选址、砂石料场、报建、施工等要事先介入,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。 第十条 县建设局对有效文件齐备的建设项目,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完成施工设计图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;其它资料齐备的,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。 第十一条 县环保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,自收到投资企业《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、登记表》之日起5—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上级环保部门,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“三同时”制度。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,凡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,且符合法定形式,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;设立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;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,凡手续齐备的,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;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,自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之日起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;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,所得税减免认定,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之日起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工作。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《土地使用权证》,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后,尽快办理完毕。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,凡有效文件齐备的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;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宾馆、餐饮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、生活自备水及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审批发证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第十六条 消防部门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核,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,重大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,需专家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第十七条 文体广电部门对投资文化娱乐等项目的审批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办理投资商户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,刊刻公章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;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手续,自接到投资商办理民爆物品使用申请,有效资料齐备,则应当日办结发证。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组织机构代码、登记、换证、变更、审验及注销手续。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自接到投资商项目可研报告后,根据投资项目的用水量,结合开阳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,提出供投资商决策的选址参考意见;企业供水工程通过市场运作方式,由县水利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配套建设,并按照协议保障供水。对企业自建供水工程,只要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,县水利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取水手续。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,凡有效文件齐备,水源条件允许的,县供排水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,并按供水合同保质、保量、按期供水,一户一表安装费用减半收取。 第二十二条 电力部门在收到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后,凡有效文件齐备,0.4KV及以下用电在10日内答复供电方案;10KV以上单电源高压用电在30日内答复供电方案;10KV及以上双电源高压用电在60日内批复。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,提前72小时通知重要用户,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,提前12小时通知重要用户,供电设施发生故障,接到报修后抢修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。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,县电信局从付费之日起5日内开通,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开通(增加工程量除外)。电话故障修复,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,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。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保险(目前有工伤保险、养老统筹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医疗保险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)险种外,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强制投资企业增加险种投保。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,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标准。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投资企业暂停或终止服务,不准任何单位垄断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、施工及材料、设备的采购。 (三)投资项目后期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投资项目后期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。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、中期(建设期)有关工作进入投产经营后,企业所面临的交通、能源、供水、污水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工商、税务、环保、检验检疫、子女入学、居家生活等问题,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相关乡(镇)和部门加强跟踪服务,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和刁难,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确保项目正常生产经营。 第二十八条 金融部门要加强银企、银地之间的沟通与合作,加大信贷投放力度,优化信贷结构,增加对基础设施、已建投资项目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信贷投放,为投资项目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,增强投资商的信心。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实行“一卡、一证、一书”(收费明白卡、收费许可证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)收费制度。县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,按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对向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,制定《开阳县投资企业行政性收费标准手册》,报县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。县物价局、财政局要根据收费标准统一制印明白卡,发至投资企业。收费明白卡要明确收费执法部门、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,凡不在收费卡上的收费项目,投资企业有权拒交。不准任何税费征收部门对投资企业超前、超额收取有关税费。 第三十条 不准向投资企业拉赞助,收取储蓄金、集资、安插人员及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。禁止任何单位借会议、检查、评比、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。 第三十一条 加强投资企业后勤服务。由团县委牵头,妇联等相关部门参加,切实抓好对投资企业的生活服务和人文关怀工作,丰富投资企业的业余文化生活。工会等部门积极引导和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相关工作。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、县委组织部、县委宣传部、县委办、县统战部主要领导组成的招商引资督查组,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引资局,投诉电话:0851—7220741,受理投资企业投诉,依法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,共同协调处理纠纷案件。办公室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协调解决,并及时将情况通知投拆人。确属调解无效的,根据当事人申请,由司法部门处理。司法机关接案后,要尽快受理,并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。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,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。对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,服务标准量化,奖惩措施硬化,按受监督公开化。 第三十四条 严格奖惩制度。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,强化监督,由县委办、县政府办、县招商引资局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,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监督检查可通过投资商投诉、群众举报、投资企业评议、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、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。对在“三个服务”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将给予表彰和奖励;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,由监督检查小组予以通报,对造成损失的,主管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,对吃拿卡要,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,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,直到调离现工作岗位。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三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本规定由开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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